

——专访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主任谢建宏
在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是案件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通常以办案人员的询问笔录或讯问笔录形式呈现。言词证据在每个案件中都大量存在,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其主观性和易变性也使其成为冤案错案的高风险领域。作为一名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谢建宏律师在三十七年的职业生涯中,始终将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为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他通过一个个成功案例,深刻诠释了把控言词证据的重要性,也为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言词证据:一把双刃剑
谢建宏律师的故事始于1988年,那一年,他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毅然选择成为一名律师。尽管他的父亲希望他进入体制内工作,但谢建宏坚持自己的选择:“我期待在律师生涯中找到自己的精彩人生,哪怕付出再多,我也无所畏惧。”他的这份执着,让他在法治恢复的春天里,开启了职业生涯。
谢建宏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办理了众多重大疑难案件,其中包括多起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他曾为多名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成功辩护,最终使其获得无罪或改判。在他看来,律师的工作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更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谢建宏律师告诉笔者,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他认为言词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依据之一,能够直接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为法官还原事实真相提供重要线索。他指出:“言词证据往往是最直接、最生动的证据形式,它能够帮助办案人员快速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可能直接指认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被害人的陈述能够详细描述其遭受的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则可能成为定罪的关键。这些言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和易变性也使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双刃剑”。谢建宏律师在多年的辩护工作中,深刻体会到言词证据的复杂性。他指出:“言词证据往往带有陈述者的主观色彩,容易受到记忆偏差、情绪影响甚至外界干扰。”例如,证人可能因时间久远而记忆模糊,或者因恐惧、愤怒等情绪而夸大事实;被害人可能因急于挽回损失而夸大损害结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可能因恐惧刑罚而做出虚假供述。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言词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甚至引发冤案错案。
在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的非法收集是导致冤案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谢建宏律师在多年的辩护工作中,多次遇到因非法收集言词证据而导致的错案。他指出:“非法收集言词证据的行为,如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在一些案件中,办案人员为了尽快结案,可能会采取不当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甚至通过诱导证人或被害人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陈述。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虽然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法定条件,但其内容的真实性却无法保证。
谢建宏律师提到的一个典型案例是2009年的裴某案。裴某被指控抢劫杀人,他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承认了犯罪事实,但谢建宏律师在会见裴某时,裴某坚称自己是冤枉的,笔录内容是受到诱供和逼供的结果。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裴某死刑,但谢建宏律师通过辩护,指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最终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中,谢建宏律师申请对物证进行鉴定,并通过时间推算等方法,证明了裴某的作案时间与被害人死亡时间不一致。最终,裴某被改判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很快刑满释放。
谢建宏律师指出,裴某案中,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几乎导致了一起冤案的发生。如果律师没有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裴某可能就会被冤枉地送上死刑台。因此,他强调:“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不能仅凭侦查机关提供的笔录就认定案件事实。”
审查言词证据:方法与实践
谢建宏律师在多年的辩护工作中,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言词证据审查方法。他认为,律师在审查言词证据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证据的关联性与一致性。
律师首先要审查言词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谢建宏律师指出:“如果言词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其内容的真实性就无法保证。”在裴某案中,谢建宏律师通过会见裴某,了解到其在侦查阶段受到诱供和逼供的情况,从而对笔录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律师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言词证据的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谢建宏律师强调:“言词证据不能孤立地看待,必须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在裴某案中,谢建宏律师通过申请对物证进行鉴定,发现裴某的指纹与死者身上的痕迹不符,从而证明了裴某的无罪。
律师还需要审查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言词证据之间的相互一致性。谢建宏律师指出:“如果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与客观证据不一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李某案中,谢建宏律师发现被害人和同案被告人的言词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从而推翻了对李某的指控。
谢建宏律师在多年的辩护工作中,始终坚持对言词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他认为,只有通过严格把控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才能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他指出:“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轻信言词证据,必须通过多方面的调查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谢建宏律师提到的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13年的李某案。李某被指控绑架杀人,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谢建宏律师在代理上诉后,经过三年的辩护,最终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他指出:“被害人报案称绑架勒索电话的说话人语言流利,而李某从小就有严重的语言结巴,这显然不符合常理。”此外,李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一开始不认罪,但后来却完全承认了绑架杀人的事实。谢建宏律师通过调查发现,李某的供述是受到诱供和逼供的结果。最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李某无罪释放。
谢建宏律师指出,李某案中,言词证据的虚假陈述几乎导致了一起冤案的发生。如果律师没有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李某可能就会被冤枉地送上死刑台。因此,他强调:“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不能仅凭侦查机关提供的笔录就认定案件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的虚假陈述往往与诱供、逼供等非法手段密切相关。在多年的辩护工作中,谢建宏律师也曾多次遇到因诱供、逼供而导致的虚假陈述。他指出:“诱供、逼供等非法手段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在一些案件中,办案人员为了尽快结案,可能会采取不当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甚至通过诱导证人或被害人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陈述。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虽然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法定条件,但其内容的真实性却无法保证。
谢建宏律师提到的一个典型案例是2023年的刘某案。刘某被指控参与一起三人共同强奸案,但刘某在案发时刚满十四周岁,且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然而,一审法院却以同案被告人的言词证据为依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谢建宏律师在会见刘某时,发现其言词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他指出:“被害人和同案被告人在第一次笔录中都没有提到刘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到了第二次笔录中却突然改口,这显然不符合常理。”此外,刘某的父母在场的情况下,刘某依然坚决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谢建宏律师为刘某做了无罪辩护,但一审法院仍然以同案被告人的言词证据为依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谢建宏律师指出,刘某案中,言词证据的虚假陈述导致了一起冤案的发生。他强调:“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不能仅凭同案被告人的笔录就认定案件事实。”
防止冤案错案:思考与建议
2024年,谢建宏律师携团队回归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继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他表示,回归国基是因为对国基深厚的感情以及对其发展理念的高度认同。在这里,他将继续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在多年的辩护工作中,谢建宏律师总结出了一些防止冤案错案的建议。他认为,要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谢建宏律师指出:“办案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不能过度依赖言词证据。”同时,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他建议,可以通过定期培训、案例研讨等方式,让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言词证据的复杂性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从而在执法过程中更加谨慎地对待言词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此外,谢建宏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他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和方法,完善监督法律法规,树立‘监督也是办案’的理念,将监督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例如,可以通过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等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
在采访中,谢建宏律师指出:“审判人员必须增强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审判意识,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要尊重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质证意见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理案件不能仅仅依赖侦查机关提供的言词证据,而应通过多方面的调查核实,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无误。
谢建宏律师建议,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引入有条件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非法审讯时有权保持沉默,且不因此受到不利推定。同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引入辩护律师监督机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避免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为了防止冤案错案,谢建宏律师认为,可以利用媒体的力量,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他指出:“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司法案件,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司法活动,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同时,要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和引导,确保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他强调,媒体监督不仅可以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还可以促使司法人员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从而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
谢建宏律师在多年的辩护工作中,始终坚持对言词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他认为,只有通过严格把控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才能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多年来,谢建宏律师的成就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他曾多次被授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人民满意的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并荣获司法部颁发的个人三等功奖章。他的成功案例和先进事迹被多家媒体和专业刊物报道。
面对这些荣誉,谢建宏律师始终保持谦逊:“律师行业充满挑战,但只要我们保持热情和动力,坚持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就能赢得尊重。”他通过一个个成功案例,深刻诠释了言词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不仅为律师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也为推动我国司法公正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三十七年的律师生涯,让我更加坚信,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而律师则是这把利器的守护者。”谢建宏律师说。在法治的道路上,谢建宏律师用他的专业、执着和善良,诠释了一名刑辩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他的故事,不仅是个人的奋斗历程,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
人物名片:谢建宏,男,中共党员,汉族,原中南政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1988年10月28日从事律师工作,1990年9月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曾连续十四年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省、市律师
协会职务,现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主任。曾多次被省、市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人民满意的律师、先进政法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十佳党员律师、十佳辩护词”等荣誉称号,并获司法部颁发的个人三等功奖章及荣誉证书。